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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年3月1日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》正式施行,是中国第一部流域法律!关于民间随意“放生”,长江保护法坚持责任导向,加大处罚力度!有法必依,执法必严,违法必究。
“放生”要注意了!别碰高压线!
长江保护法第四42条:禁止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、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。
长江保护法第85条:违反本法规定,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、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,处十万元以下罚款;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。
不宜放生的生物
不宜在我国自然水域放生的常见水生动物有:巴西龟、牛蛙、罗非鱼、食蚊鱼、清道夫、革胡子鲶、鳄龟、雀鳝、食人鲳等。避免民间随意性放生造成外来物种引发生态危害。
带你认清长江保护法
保护长江生态,进行科学护生。人人都有责任!
欢迎报名每月“长江大保护 我们在行动”科学放流活动